廣西章某2017年2月,章某到玉林某藥店購買枸杞60包,價款1950元;第二日,章某又到該藥店購買枸杞38包,價款1235元,所購枸杞的包裝袋上均沒有生產日期和生產廠家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。當日,章某到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打印該藥店的工商登記材料。隨后,章某以藥店銷售的枸杞在包裝袋上找不到生產日期和生產廠家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為由,主張藥店銷售的商品是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,遂向玉州區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按購物款的十倍賠償損失。
法官說法:章某購買商品的目的,不是消費,而是為了索賠,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條規定“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,其權益受本法保護”,故不能認定是受害人,其權益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,因此駁回了章某的訴訟請求,案件受理費由章某承擔
總結:職業打假人的打假獲利,知假買假進行索賠的路已到盡頭。
但是如果個人買了幾十元的假貨也不會把XX店告上法院。難不成讓假貨橫行?假貨?市場?法律?
誰來維護消費者的權利?
各人看官你們認為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