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王海為代表的“職業打假人”,扮演著假冒偽劣商品“發現者”角色,對制假售假行為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,但其打假只為逐利的動機,令人難以肅然起敬。再者,為了索取高額賠償,只買“假”的,不買“真”的;只買“貴”的,不買“對”的;這種扭曲的消費心態,并不被主流社會認同。特別是,一些“職業打假人”受利益驅使,將打假空間無限放大,甚至涉嫌造假敲詐,游走于法律邊緣。
正因為如此,2015年新修訂的《食品安全法》,很多條款其實給“職業打假人”留了一定的空間。比如,有條文專門提到,在民事責任承擔中,可以多倍懲罰性賠償,這種規定并沒有完全排斥“職業打假人”。但同時也提出,如果僅僅是外包裝標簽的瑕疵,食品并沒有真正危害,則不支持懲罰性賠償。這些條文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平衡作用。然而,對于“職業打假人”行為準則,包括新消法在內的相關法律,目前均未進行規范。
因此,必須將“職業打假人”,關進法治籠子?!?a href="http://www.640583.tw/index.php?c=tags&id=4" target="_blank">職業打假人”這個群體,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導、有效規范和制約。我們要遏制“職業打假人”這個群體,在主張權利時,過分地沖擊市場秩序和社會風尚。同時,“職業打假人”這個群體,在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的社會共治權利的同時,也需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權利、主張利益。換言之,“職業打假人”這個群體,自身也要理性地去接受法律的規制,在追求個人利益或維護權利的時候,也肩負有促進公共福祉、追求公共利益的社會使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