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在應對“職業打假人”的投訴時,起初多半會與職業打假人“打交道”,此時,職業打假人一般與其承諾 “只要企業同意賠償,即刻撤回投訴,這樣企業會免于行政處罰.”而在實務中,不少企業在與職業打假人“私了”后發現,仍然被行政機關處罰。
那么這到底是為什么呢?其實,這種情況通常因企業混淆投訴與舉報而發生。
在實務中,針對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與舉報,根據不同的行政機關其處理方式均不同。以工商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(以下簡稱“食藥監”)為例,區別主要如下:
? 工商部門
區別 |
投訴 |
舉報 |
提出主體不同 |
認為自身權益遭受侵害的人 |
發現違法行為的任何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而違法行為未必對其自身權益造成了直接侵害 |
法律依據不同 |
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》 |
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 |
處理方式不同 |
如消費者的投訴屬于民事爭議,處理方式為“調解” |
如消費者舉報的違法行為,處理方式為 “查處” |
處理程序不同 |
l 7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、不予受理的決定 l 受理的,征得當事人同意,組織調解,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調解完畢 l 不予受理的,應當告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|
l 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,并決定是否立案,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 l 予以立案的,適用一般程序的,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,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,特別復雜,經辦案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還可以再延長(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、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)。 l 不予立案的,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,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|
“撤回”的效力不同 |
如職業打假人與企業“和解”,可以撤回投訴 |
舉報人“撤回”舉報的,工商部門仍然有權對舉報人所反映的案件線索進行調查核實,如存在違法行為,有權做出相應處罰 |
備注: 上述投訴處理程序僅適用于企業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形。如在消費者投訴中,發現經營者違法的,再如,對非消費者的投訴舉報(例如,商標注冊人投訴其他經營者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投訴),按照《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處理。 |
? 食藥監
食藥監對于投訴、舉報的處理并未作出嚴格的區分,因此,對于食品、藥品相關的投訴舉報按照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》(國食藥監辦(2011)505號)的規定辦理。
(解釋:未區分的原因在于,被投訴食品、藥品違法行為,既侵害“個人”的合法權益,也侵害食品、藥品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,故即使職業打假人撤回投訴或與企業達成和解,食藥監在取得違法行為相關線索和證據后,仍然有權依據法定職責積極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處理。)
處理程序主要如下:
l 接到投訴舉報后的5個工作日內,以其隸屬的食藥監局名義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。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,以“書面形式或其他適當方式”告知投訴舉報人是否受理。
l 符合受理條件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,以書面形式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。一般情況,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全部辦結,情況復雜,經投訴舉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批,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,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。
l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,以書面形式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,并說明理由(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)